余干法院公布两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年8月10日22:58:52余干资讯1456字阅读4分51秒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确认,是国家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的体现。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一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践踏国家司法权威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会出重拳予以打击。

我们选取了2018年以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两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以此警示所有有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

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勿轻易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

1、卢某因转移财产进行高消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1日,齐某与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余干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卢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齐某借款本金600万元以及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5年10月28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后卢某未按期履行,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余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余干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卢某无果,经余干法院调查查明,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卢某通过淘宝网购买高档奢侈化妆品、丝巾共计3万余元。

2017年1月10 日,卢某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赔付卢某各项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56938.64元,2017年5月17 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将256938.64元汇款至卢某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卢某未将此笔款项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也即被告人卢某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被告人卢某归案后。

首次讯问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8年2月7日,余干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10个月。

2、彭某因拒绝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并转移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彭某与余干县某农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余干法院审理,判决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该公司货款942676元及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彭某未按期履行,该公司于2016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彭某不但以名下无财产为由。

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还在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5万元货款后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并于2017年1月将剩下约16000余元的化肥低价转让给他人用于抵扣彭某儿子所欠的建材款。

2017年2月彭某在收到法院对其作出罚款五万元决定书后,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也即被告人彭某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

属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告人彭某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8年7月5日,余干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小编感言:被执行人卢某、彭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转移财产、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藐视法律权威。

最终均被判处刑罚,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此也提醒所有有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以身试法,否则难逃法律制裁。

来源:余干法院,作者:张巍、陈冰洁 审核: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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