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大道这家商户老板图方便,私自拆除隔离护栏

2018年9月30日22:40:34干越交通733字阅读2分26秒

为了保障道路的安全和畅通,杜绝行人随意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我县道路上安装了人行道隔离护栏。据统计,隔离护栏安装以后,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秩序也明显好转。

然而,在万马路上,有商户嫌隔离护栏影响了自己的生意,竟直接动手拆除。

紫阳大道这家商户老板图方便,私自拆除隔离护栏

9月17日,有热心群众报警称,紫阳路皇庭国际附近的隔离护栏被人擅自拆毁,不少骑着电动车的市民为了方便,从缺口处穿行,甚至还有行人从缺口横穿马路,十分危险。

接到报警后,余干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开展调查。

经查,擅自拆除隔离护栏的正是路边某商户的老板段某,路边的天网监控一五一十地记录了段某的违法行为。7月23日11点左右,段某在事发地左右徘徊,并与一旁的男子用手比划着路边的隔离护栏。

几分钟以后,段某竟然拿着老虎钳蹲在地上拧起护栏底座的螺丝。

在身旁男子的帮助下,一边拧一边猛力摇晃护栏,大约十几分钟后,护栏被他俩开了一个大口子。

紫阳大道这家商户老板图方便,私自拆除隔离护栏

民警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将段某等人传唤至交警队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询问。

在事实面前,段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据段某交代,他自己是开理发店的,和旁边一家建材店老板因为护栏阻挡损害了部分生意,所以就打起了拆卸护栏的主意。

尽管知道这样做非常危险,但为了自己的生意也顾不了这么多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段某没想到的是,警察这么快就找上门了。段某私自拆卸护栏看似一件小事,但却触犯了法律,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紫阳大道这家商户老板图方便,私自拆除隔离护栏

交警提醒:交通护栏属于公共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款: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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