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都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近日,蜀黍在执勤时,就遇到了这样一位“暴躁哥”看看他都干了啥。
11月28日,余干交警瑞洪中队在辖区昌万公路瑞洪执法检查站例行检查,一男子因妨碍民警执法被依法拘留。
案情回顾
11月28日16时许,胡某驾驶一辆无牌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执法检查站卡口时,民警依据驾驶人胡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示意驾驶人胡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并按照执勤执法要求要求驾驶员胡某对车辆熄火,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
驾驶员胡某拒不熄火接受检查,态度强硬不向执勤民警出示相关证件,执勤民警依法再三劝导胡某熄火配合检查,并告知其我们的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胡某不但不予理会。
在此过程中,胡某突然激烈反抗,用手掐住执勤民警的脖子,并用拳头击打执勤民警的胸部,并造成执勤民警胸部多处瘀伤,脖子处有明显抓痕。其行为严重阻碍交警正常执行公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中队民警立刻采取强制措施,合力将胡某制服,并将其带至中队办案中心作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该男子姓胡,余干瑞洪镇人,执勤民警依法对胡某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无证驾驶机动车做出相应处罚。同时,胡某涉嫌妨碍公务违法行为,被余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不配合执法还这么嚣张?黄某朝最终为自己的疯狂行为“买了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无论如何,只要是抗法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惩罚!
希望广大群众讲法守法,遇事三思而后行,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更严重的违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