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张某暴力抗法,辱骂余干民警,撕扯执勤民警衣物

2019年3月15日20:05:23余干资讯1277字阅读4分15秒

3月14日上午10时5分许,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中队民警在辖区世纪大道人民医院路段开展路面交通查缉工作,发现一辆载有一名孕妇的超标电动车由东向西逆行经过世纪大道与创业路交叉路口。

执勤民警立刻向前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询问。

昨天上午,张某暴力抗法,辱骂余干民警,撕扯执勤民警衣物

停车后,执勤民警告诉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此类交通工具必须佩戴安全帽且不可载人(尤其时孕妇和儿童)并要求驾驶员不可再携带孕妇上路行驶。

然而,驾驶员却不顾交警阻拦执意骑行上路,并恶语辱骂执勤民警。

民警再三劝阻,并警告该女子辱骂执勤民警是违法行为。张某突然开启“暴走”模式,情绪变得十分激动,不断用侮辱性语言辱骂执勤民警,并推搡、撕扯执勤民警衣物;执勤民警在再三劝说制止其妨碍执行公务行为无效情况下,当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给辖区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昨天上午,张某暴力抗法,辱骂余干民警,撕扯执勤民警衣物

在派出所,违法驾驶人张某花如实交待了事情经过。

张某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名誉和形象,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昨天上午,张某暴力抗法,辱骂余干民警,撕扯执勤民警衣物

余干交警提醒:市民出行要遵纪守法,如遇交警依法执行检查时,要积极配合,理性对待,切勿因为一时冲动而暴力抗法,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遇到公安民警现场执法、传唤、处理纠纷等情况时,要积极配合。

如果有公然威胁谩骂、撕扯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毁坏警用装备、设备,抗拒逃避检查、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对其执行职务等行为。

公安机关必会对阻碍执法甚至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 来源:余干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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