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万元:余干县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2019年6月22日20:26:08干越金融2134字阅读7分6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及《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在余干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设在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公安部门负责对举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行查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举报的所主(监)管行业的非法集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县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保障。 第五条 省处非办设立“961555”全省统一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受理电话举报。县处非办举报电话0793-3398681,举报邮箱:ygjinrongban@163.com。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调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接到移交线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并立案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在查证属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处非办.处非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奖励。 第十条 处非办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处非办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 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处非办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举报奖励实施情况报市处非办。 第十五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处非办应加强对奖励资金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上级处非办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举报人人身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公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 来源:余干金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编辑整理发布,如有不妥之处,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s://www.yuganw.com/5284.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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