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东乡一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2019年10月7日17:25:42江西资讯1445字阅读4分49秒

9月29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一起涉黑案件进行宣判。

家住余干县、东乡区的被告人袁x峰、何x斌、万x雄以聚众斗殴罪一审,被该院分别判处,四年两个月、五年八个月、七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余干、东乡一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犯罪事实

2010年以来,被告人袁x峰、何x斌、万x雄等人分别离开校园步入社会,之后便与同乡、亲友等关系逐渐走在一起形成团伙,三五成群结伙吃喝玩乐,同时参与打架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何x斌先后伙同李x广等人共同犯罪4次,被告人袁x峰纠集2次犯罪。被告人万x雄、何x斌、袁x峰刑满出狱后继续纠集作案。

2012年9月22日傍晚,被告人万x雄、袁x峰等人驾驶车辆在县城老二中附近碰到之前曾有过过节的苟x,双方约定到东乡高速路口“谈判”解决此事。在此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斗殴,李x建被捅一刀。

后双方驾车追逐过程中发生两车碰撞,导致两车翻到田里,3人轻伤。

事发后,被告人袁x峰一方打电话叫来何x斌等人追打对方,何x斌手持匕首手柄将李x建的头部打破。

法院依法判决

东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恶势力团伙纠集者,何x斌、万x雄尚有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故数罪并罚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恶势力认定标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本文来源:平安东乡、抚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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