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要解读

2019年12月16日22:06:44干越生活11976字阅读6分35秒

我县决定自2015年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合并后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一、参保对象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余干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分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余干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要解读

二、保险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经本人或家属申报后,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参保人按年缴费的同时,财政还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贴30元、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400元补贴45元

余干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提至300元。

缴500元补贴60元、缴600元补贴65元、缴700元补贴70元、缴800元补贴75元、缴900元补贴80元、缴1000元补贴85元、缴1500元补贴90元、缴2000元补贴95元。

三、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参保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中央及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我县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 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五、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人员、国家机关单位人员以及在领退休金的人员均不符合参保条件。

更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简单说就是没有领取任何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其年满60周岁至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月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这个省里的文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即2014年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实施之月起。

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此前未领取的不予补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各级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相比对;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开展待遇领取资格审查、生存认证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不属于本制度覆盖范围。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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