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对辖区娱乐场所进行安全大检查

2019年12月28日21:23:33余干资讯814字阅读2分42秒

年关将至,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力度,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藏匿在场所内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余干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对辖区娱乐场所进行安全大检查

近日,余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辖区派出所主动出击,对辖区宾馆、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开展治安消防大检查。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余干公安一直以来都以此为重点工作内容,会经常性的深入到宾馆、KTV、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余干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对辖区娱乐场所进行安全大检查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公共娱乐场所行业,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

相关法律链接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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