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贫,偷盗为儿治病,法中有情判缓刑
近日,被告人姚某华因犯盗窃罪,依法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9年6月,被告人姚某华因其子治病费用巨大,在余干县天虹金街将受害人揭某放在此处的两种不同型号的电缆线剪断,盗得电缆线720斤,得手后至南昌销赃,得人民币8640元。
其后在余干县德胜大街西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地,将受害人杨某放在工地马路边上的电缆线剪断,盗得电缆线530斤,得手后至南昌销赃,得人民币5830元。
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合计人民币72016元。
被告人姚某华,家庭系贫困户,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被告人姚某华的务工收入。
其子姚某康2017年出生,因患脑瘫长期随被告人妻子在广东佛山等地治疗,每月治疗费八千元左右。被告人姚某华犯罪所得绝大部分转给了其妻子用于儿子治病,而非用于自己挥霍。
县扶贫工作队领导、扶贫干部、村两委干部和群众代表均表示,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也很勤劳,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使其家庭不至于破碎。
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裁判应尽可能回应社会关切,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在法、情、理之间寻找契合与平衡,力促案件审理的“两个效果”之统一。
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家庭因病致贫,生活困难,其确因治病急需而盗窃,且案发后,其家属多方筹集钱款,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被告人家庭的特殊状况、被告人的既往表现以及社会关切等因素,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其所居住村组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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